争取废除(内安法令)健全我国公正、民主、法治


(内安法令) 是我国1960年国内安全法令的简称。有人把这项法令译为(内部治安法令)。主要是因为它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l Security Act (ISA)。为了方便起见,且把它称为(内安法令)

(内安法令)的产生,和马来亚共产党所进行的游击战争和武装斗争等活动,息息相关。1948年,鉴于当时的政治形势所迫,马来亚共产党放弃了和平斗争方式而转入地下,在全马来半岛的原始森林向英殖民统治者展开武装斗争,进行游击战。为了应付这场游击战争,英殖民统治者颁布了(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)(EmergencyRegulations Ordinance 1948),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。这个紧急状态,实施了12年,到了1960年7月31日才正式解除。虽然,紧急状态已解除,不过,马共的游击战争并未结束。为了应付这场持久的游击战,就在紧急状态结束的第二天(1960年8月1日),国会通过的(内安法令)就开始正式生效。这项法令取代了(紧急条例法令),因此,从39年前实施至今的(1960年内安法令),其目的是明显不过的了,那就是:为了应付马来亚共产党的武装斗争和游击战,而并非为了其他目的。

在这方面,1960年6月21日,当时的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敦拉查曾在国会中表明,(内安 法令)的通过,是为了应付共产党的颠覆活动。这项法令的目的,从来就没有在国会 中改过。它从来就不是对付其他异议份子或其他犯罪份子的执政工具。
可是,这些年来,(内安法令)已被当权者当作是排除异己的政治工具。这项法令的条文,被滥用来进行无审讯扣留。也就是说,在这项法令下,任何人都可被长期扣留,却没权要求公开审讯。当政者完全不需要在公开法庭证明被扣留者犯了什么罪,只要抬出ISA这个名堂,就可以无限期地扣留任何人。

从西方民主的角度来看,这项法令是不符合法治精神,而严重违反法治观念的严峻法律。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:任何人都是清白的,除非控方能证明他有罪。

(内安法令)的中心思想是:不必在公开法庭证明某人有罪,就可以长期扣留。首先,可扣留60天,以“协助调查”。接着,在内政部长命令下,可扣留两年,而这两年的扣留期限可无期限地“更新”或延续下去。这种不人道的法津和民主法治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。

近几年来,(内安法令)屡被滥用。有些行政长官无视(内安法令)的原有目的,甚至“振振有词”地为他们滥用这项法令的不合法行为进行辩护。这就引起了各方面的密切关注。

(1998年9月2日)安华先在(刑事法)下被扣留,旋即又在(内安法令)下被扣留。随后却被控以贪污等刑事罪。这事件发生过后,引起了社会人士,尤其是马来中产阶级的不满。由此而导致反对势力大联盟“民主运动”(Gerak)的产生。Gerak的成员包括了反对党(人民党、行动党、回教党、马来西亚社会主义党等)和非政府组织(如“人民之声”Suaram等),以及支持安华的巫统党员等。

这是我国历史上,首次出现了为“反对(内安法令)”而组成的反对势力大联盟。这说明了,近年来,当权者滥用(内安法令)下的专横权力,已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,而导致了“官逼民反”地步。连两位巫统国会议员,也在国会中表示反对ISA。

今天,鉴于(内安法令)下无审讯扣留的专横权力屡被滥用,这就促使更多人士深一层了解这项法令是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,所以要求立即废除它。也就是这个缘故,近期,要求“公正、民主、法治”的呼声,得到了各方面人士的热烈响应。要求废除(内安法令)的声音,此起彼落。

南非种族政权施政时,也曾经采取过我国类似的(内安法令)来对付政治异己,如南非卸任总统曼德拉及其政党----“非洲国民大会”(ANC)的领导人及成员。然而,今天,“非洲国民大会”执政了,曼德拉当上总统后,就把(内安法令)废除了。马来西亚人民,是不是应该向南非人民学习,废除ISA,走上健全我国“公正、民主、法治”的道路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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